《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地域效力来看,《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从对人的效力来看,《招标投标法》实行属地原则,即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不限定其国籍。对于国企招标来说,比较关注的问题是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的,适用《招投标法》吗?下面小编一起带大家探索一下这个问题。
一、法理分析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需根据项目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及具体情形综合判断,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的规制与调整。 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专门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出规定,且该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大量的法条也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字眼,加之受国家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宜过多强制干预的法律理念的影响,故有一种说法,《招标投标法》只调整和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使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也不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和制约。实际上,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已经明确该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并没有将其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将招标项目区分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称“强制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亦称“非强制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实行宽严不一的规定。包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字眼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并不必须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没有上述字眼的法律条文不作区分适用于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内的所有招标项目。因此,不应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混同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自应适用《招标投标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当事人自愿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应当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某些地方性招标投标监管办法(如《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可能未区分强制与非强制项目,统一要求适用其规定。因此需结合地方具体规定判断。
二、案例分析
(2019)最高法民申4527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并未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审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存在先施工后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双方在履行招标程序之前签订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新陆公司以案涉工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为由、主张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实务建议
1. 明确声明法律适用依据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声明项目性质(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及适用法律,避免供应商误解。 2. 灵活选择采购方式 非强制项目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但需注意不同方式的合规性。 四、结论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需遵守《招标投标法》的一般性规定,但可豁免针对强制项目的特殊要求;若不采用招标方式,则完全不受该法约束。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择程序,同时需关注地方性法规的额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