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照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样式(见附件1-1)。 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包含:编号、设备唯一编号、制造单位、产权单位、设备类别、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设备技术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zjt.gansu.gov.cn),点击“业务办理”,选择“智慧质安”进入“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安全监督”并跳转至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人登录,登录后再次点击“安全监督”即可进入“省安监系统”(流程详见附件1-2),按照要求填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业务办理事项有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信息内容准确、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经审核、收齐并出证后,系统同时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二)查验方式。电子证照生成后,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核验: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 三、注意事项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附件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产权单位应根据“省安监系统”提示信息,重新申领编码。 (二)在“省安监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业务时,系统会根据起重机械不同的设备类型要求企业填写不同设备的相关属性数据,例如:塔式起重机(相关属性:标准节主要结构件规格、加强节参数等)、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相关属性:防坠安全器型号、主要结构件唯一编号、运载装置(吊笼)净空尺寸等)等,请注意系统界面填写提示。 (三)设备生产厂商名称、生产厂商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设备出厂时间、设备使用年限、出厂编号、规格型号、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 (四)根据住建部电子证照有关要求,产权单位办理“设备产权备案登记”业务时,塔式起重机增加:“*设备起重臂长度、*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等信息。要求:设备起重臂长度:非空,数字。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非空,数字。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非空,数字。 (五)“省安监系统”中填写项标注为“*”号的项,为必填项,不填或填错直接影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请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
附件1-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样板 附件1-2 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1.产权单位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业务办理”,选择“智慧质安”进入“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安全监督”并跳转至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人登录,登录后再次点击“安全监督”即可进入“省安监系统”(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门户页面下方有技术咨询电话及技术交流群)。 2.产权单位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其他应用-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进入设备产权备案业务界面,点击【新增】按钮,即可填报设备产权信息。 3.进入产权备案业务办理页面后,填写设备产权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4.设备产权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按钮,进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环节(若被退回,则需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审核信息并修改相关填报信息,重新提交)。 5.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收齐】,对于已收齐数据可点击【生成证书】并选择发证日期(注意:生成证书操作后,数据将不可退回至企业,若需退回数据,请在【生成证书】操作前给予退回),系统将会对设备备案数据进行出证并赋予设备备案编号,同时将数据同步推送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于推送成功的数据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6.产权单位可在【产权备案证书打印】业务中查询、下载打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 7.对于2025年3月17日前已经在安监系统备案成功并且系统已经出具备案编号的起重机械设备,如需打印产权备案电子证书或设备需在全国范围内使用,需要产权单位对设备产权信息进行补录。 补录流程:产权单位登录“省安监系统”,依次点击进入【其他应用-设备产权备案登记-审核通过】业务,点击【补录产权信息】按钮进行信息补录,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成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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